《出生醫學證明》換發
來源: 發布時間:2022-09-13 10:00:1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領人或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同時交回舊證。
1、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包括私拆副頁、亂涂亂改、打印錯誤、字跡不清、項目不全、嚴重損壞、未加蓋印章、身份證號碼或其它信息發生變更等);
2、經公安機關證實新生兒姓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需要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申請換發時,應由新生兒父母到我院提出申請(《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我院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后于5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新生兒父母或領證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1、新生兒父母書面申請;
2、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3、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以及新生兒父母授權委托書;
4、原《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5、申請變更新生兒父母雙方或一方信息的,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母親或父親信息的,可只提交新生兒父親或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新生兒父母已離婚的,可只提交撫養新生兒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有關撫養關系的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的書面申明。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因死亡、失蹤、羈押入獄等原因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的, 應提交死亡證明或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證明材料和服刑人員所在的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新生兒父母均死亡或失蹤的, 還應提交新生兒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身份關系證明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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